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7年度,16號
TCEV,107,中救,16,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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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羅濟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 需之生活費,即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 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法院 就聲請人有無資力情節,應於個別聲請救助案件加以調查判 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張興華償還代償款,因聲 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遭代償相對人積欠第三人之貸款,聲 請人無力支付本案之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其代償相對人積欠第三人臺中市 東勢區農會之借款,固提出代償證明1份為證,惟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 筆、汽車2輛、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筆,資產總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21,700元,另105年度尚有薪資、 股利及獎金所得合計464,397元等,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返還借款 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96,232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 用為3,200元,尚非過鉅,又此訴訟費用與上開聲請人之財 產相較,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聲請人具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 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本件尚難遽謂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 。此外,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有何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不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 出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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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