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51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黃香禎
被 告 詹聰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1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6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台中市龍井區 向上路六段與遊園南路口處,因違反特定標誌標線禁制規定 ,在畫有左轉彎標線之車道直行行駛,致原告所承保為訴外 人吳佾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 因而與其他車輛碰撞而受損。查系爭車輛經修復,修復費用 為35,326元,業經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依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規定,原告即取得法定代位求償;而被告就上揭 交通事故之發生應負七成過失責任,自應賠償修車費用35,3 26元之七成即24,728元予原告。為此爰依民法上侵權行為及 保險法代位求償權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4,728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伊認為伊無過失,不用賠償,因伊車道可以左轉 及直走,伊直走並無過失。當天伊不知發生本件車禍事故, 是逾一週後接到警方通知才知悉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發生車禍事故,計支出修車費用35,326元 ,原告業已賠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理算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行照為證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在 卷足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㈡按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 專用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 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另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 因被告車輛、原告之系爭車輛及訴外人許詔傑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訴外人車輛)本均在向上 路六段西往東方向同向停等紅燈,被告車輛行駛快車道第1 車道即左轉彎專用車道,系爭車輛行駛於快車道第2車道即 直行車道(如直行係行往前方第1車道),訴外人車輛行駛 於快車道第3車道即直行車道(如直行係行往前方第2車道) ,被告本欲左轉遊園南路,俟被告發現要行駛之道路有誤, 遂於綠燈後,從左轉彎專用車道,未左轉而逕從左側插入系 爭車輛所欲行駛之前方第1車道,致系爭車輛本欲往前方第1 車道直行,因被告插入而往前方第2車道偏行,致系爭車輛 之右側車門,因而與正欲往前方第2車道直行之訴外人車輛 之左前車頭發生碰撞肇事等情,業據被告、訴外人吳佾璇、 訴外人許詔傑於道路交通談話紀錄表陳明自己行向經過在卷 (本院卷第20至22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現場處 理摘要欄可佐(本院卷第17頁),且有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核發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本院卷第 5頁),被告在畫有左轉彎標線之車道本僅應左轉彎,依該 左轉彎車道倘逕予直行,實際上車道線之延伸線無從到前方 第1車道,被告實則係偏右插入右側車道已屬變換車道,是 被告確具在畫有左轉彎標線之專用車道直行行駛,且未讓直 行車先行之過失,而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吳佾璇亦有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及併行間隔,而有偏駛之過失,二者同為肇事原因 ,致發生本件系爭車輛與訴外人車輛碰撞,系爭車輛因之受 損之結果,原告與訴外人吳佾璇上揭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 損結果間確具因果關係甚明。本院綜合前述情況,斟酌雙方 過失程度及原因力之強弱,認為被告與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吳 佾璇同為肇事原因,均各應負擔五成之過失責任;至於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七成過失責任云云,及被告抗辯自己左轉彎車 道亦可直行,伊無過失責任云云,均非可採。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
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準此,原告請求系爭車輛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復費 用,應屬適法,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折舊部分,非 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本件系爭車輛支出之修復費用共計 35,326元,其中烤漆、鈑金費用9,520、6,500元及零件費用 19,306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本院卷第7至9頁)。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之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369。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方式計算結果,依 卷附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所載,該車係於西元2014年( 即民國103年)7月出廠,至事故發生時間105年8月16日止, 實際使用期間為2年1月又1日,計為2年2月,則系爭車輛扣 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7,214元(計算式:第1年折舊值19,3 06×0.369= 7,124;第1年折舊後價值19,306-7,124=12,182 ;第2年折舊值12,182×0.369=4,495;第2年折舊後價值12, 182-4,495=7,687;第3年折舊值7,687×0.369×(2/12)=4 73;第3年折舊後價值7,687-473=7,214,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加上烤漆、鈑金費用9,520、6,500元,總計系爭車 輛修復必要費用應為23,234元(計算式:7,214+9,520+6,50 0=23,234)。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 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 權減輕或免除之,無待當事人抗辯(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 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具在畫有左轉彎標線之專 用車道違反標線規定而直行行駛,且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 行之過失,而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吳佾璇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 況及併行間隔,而有偏駛之過失,二者均有過失,且同為系 爭車輛與訴外人車輛發生碰撞車禍之肇事原因,應有過失相 抵原則之適用,本院審酌兩造肇事原因、過失情節、程度等 一切情狀,認被告及系爭車輛之駕駛人之各自過失同為肇事 原因,應各負五成過失責任,已如前述,原告既與有過失,
依此計算,原告就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有須支付必要修理 費用之損害,得請求被告賠償11,617元(計算式:23,234元 x50%=11,617元),此部分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 請求,則屬無據,不予准許。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給付有確定期限,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2 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㈥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行使代位求償權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11,617元,及自106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及第79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450 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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