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39號
TCEV,107,中小,339,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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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訴訟代理人 朱勝為
被   告 張金葛譯
訴訟代理人 林麗玲
      張瑋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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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