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7年度,1133號
TCEV,107,中司調,1133,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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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磊蔣郁滌等二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國磊之債權人。相對 人黃國磊於民國96年5月30日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之所 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登記與相對人蔣郁滌,致聲請人無法強制 執行系爭建物,為此聲請調解,並聲明略以:相對人蔣郁滌 應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黃國磊所有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人之調 解聲明,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 得為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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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