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708號
TCEV,106,中簡,3708,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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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7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伶心
      王東隆
      蕭淳陽
被   告 力特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致緯

被   告 李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力特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五 年二月間邀同被告李致緯李紫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 請信用卡使用,經原告核定消費額度為新臺幣(下同)二十 萬元,並授權被告李紫雲為持卡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 之利息。如有逾期繳納,除應付利息外,其遲延未滿一個月 者繳付違約金一百元,遲延逾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再繳付違 約金二百元,遲延逾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再繳付違約金三百 元,違約金分段累計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詎被告至 一0六年四月三十日止,尚積欠消費款二十萬五千九百九十 八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為此依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而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消費明細帳單、逾期帳款轉列催收



通知書等為證;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本院依 職權調得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六、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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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特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