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660號
TCEV,106,中簡,366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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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
原   告 林湘庭
被   告 蔡顥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被告前於警詢所述之地址有誤),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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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