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095號
TCEV,106,中簡,3095,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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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
原   告 臺中市立太平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倉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傅呂陸妹
訴訟代理人 傅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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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