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451號
TCEV,106,中簡,2451,201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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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茵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曹碩娟 
複訴訟代理 周嬌樺 
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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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