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451號
TCEV,106,中簡,2451,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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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
下同)189,440元,反訴部分為16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
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2,655元,合計5,65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65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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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