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逸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使用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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