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952號
TCEV,106,中簡,1952,201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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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何瑞雄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何文忠
      何阿春  最後籍設同上,已遷居國外
      何美珠
      何美玉
      何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本件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又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三日內陳報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上開地號依土地標示部所載之地上建物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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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