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能施工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3360號
TCEV,106,中小,3360,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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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360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古慶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能施工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0日夜晚即102年8月11日凌 晨,基於詐欺之犯意,向時任原告工程師羅凱壯詐稱為訴外 人泰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防止小偷破壞現場鐵皮的對照紅 外線感應器全部都已經施工安裝完成」(下稱系爭工程),致 原告工程師羅凱壯信以為真,而由原告支付新臺幣(下同)12 000元施工費用予被告。詎於102年9月28日傍晚,原告公司 代表人及員工陳志宗發現被告根本未施工完成,爰請求被告 給付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當時已經把錢都給我們了,表示已經完工了 ,如果沒有完工怎麼會給我們錢,這件事情跟我們無關等語 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 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 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 ,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 其負證明之責,惟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 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 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1962號民 事裁判可參。本件原告主張受領系爭工程後,被告未施工完 成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對被告 未施工完成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對此,原告固提出照片 及聲明羅凱壯為人證,惟上開照片,為原告片面所拍攝,是 否真實,本有疑義?而證人羅凱壯經本院通知,於107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未到庭。是被告受領系爭工程後,迄未證明被 告未施工完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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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