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353號
上訴人 江彩華
李佳霖
前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青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