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差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868號
TCEV,106,中小,1868,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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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林安裕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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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