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林安裕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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