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嘉榮
被 告 楊宥縈即江楊宥縈
被 告 林鈵傑
被 告 來麗滎即來麗榮
上列縈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年度附民字第--號)
,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被告楊宥縈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被告來麗滎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