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6年度,18號
TCEV,106,中勞簡,18,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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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9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
自100年5月1日施行)。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訴訟,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應暫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
2,813元(計算式:5,625÷2=2,183;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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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