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徐松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