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7年度,79號
CPEV,107,竹北小,79,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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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潘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107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潘照瑋於民國105年1月28日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區○○路00號 (起訴狀誤載為德興38號)門口處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 失,致碰撞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訴外人宇 德鋼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李宗淵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號自用大貨車( 起訴狀誤載為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受理在案。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完畢,維修費用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79,923元(含工資25,883元、零件54,040元),前 開維修費用業經原告本於保險契約協調賠付36,000元,依保 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法 第53條及民法第191 條之2、第196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之系爭車輛,因被告駕駛車輛未注意車前 狀況而受損害,業已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36,000元等 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監視器畫面、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系爭車輛 行車執照、駕照、裕益汽車泰山總廠結帳清單、車損照片 、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3 至17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相 關資料,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於107年1月31日以 竹縣北警交字第1075001352號函及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新竹縣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照片等件(詳本院卷第28至37頁)核閱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3 項定有明文。查依訴外人李宗淵在本件事故發生後在 警方製作談話紀錄表時陳稱:「事故前我將大貨車停放於 事故點前,當時我剛下車要至旁邊的公司下貨,那時我步 行到副駕駛座旁在解繩子,突然就有一部小客車衝撞我停 駛的大貨車」、「碰撞部位大貨車左後車尾,左後車尾 ( 尾燈)、左後車尾輪軸、右前方照後鏡受損。」等語(詳本 院卷第30頁 ),復觀之原告所提裕益汽車泰山總廠結帳清 單,可知該車係左後車尾、右前方照後鏡受損,並有車損 照片附卷可憑(詳本院卷第7 至16頁),則依訴外人李宗淵 所述及系爭車輛遭撞擊之位置,可知本件事故發生時,系 爭車輛停放於肇事地點,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於 上開時地撞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且依事故發生 時路況、視線均良好、無障礙物、標誌、標線清楚,有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訴外人李宗淵談話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29至30頁),顯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足認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顯有過失,且其過失 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 就本件肇事應負全部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三)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 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之決 議、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及73年度台上字 第1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因駕駛車輛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而碰撞系爭車輛,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 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被告即應就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之 損害負賠償責任。本件原告主張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 車禍受損,支出工資25,883元、零件54,040元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裕益汽車泰山總廠結帳清單及統一發票附卷可佐 (詳本院卷第7 頁、第17頁),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 必要,惟因系爭車輛係93年6月份出廠,並於93年6月29日 領牌使用,此有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附卷為憑 ( 詳本院卷第6頁),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 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至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 間(即105年1月28日),有11年7月之使用期間( 未滿1月者 ,以月計 ),揆諸前開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 ,應予以折舊,而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 號公布之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 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大貨車耐用年數為5 年,每年折舊率 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經核原告理賠上開 修復費用36,000元中依比例計算修復部分之工資金額為11 ,647元,至零件金額為24,353元,折舊後零件金額應為2, 435元【計算式:24,353x1/10=2,435,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工資、補漆則無折舊之問題。從而,系爭車輛因本 件車禍支付之必要修復費用合計為14,082元【計算式:2, 435+11,647=14,082】,洵堪認定。準此,本件訴外人即 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本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之金額即 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14,082元,則原告所得代位被保 險人向被告請求之損害額,亦應以此為限。
(四)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 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923號 判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協調賠付所承保



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36,000元等情,有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裕益汽車泰山總廠結帳清單、統一發票在卷可考( 詳本 院卷第5頁、第7頁、第17頁 ),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 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本件訴外人 即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本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之金額 即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14,082元,則原告所得代位被 保險人向被告請求之損害額,亦應以此為限。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 條、第229條第2項均有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7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該部分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9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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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