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6年度,68號
CPEV,106,竹北簡,68,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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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唐之明
      唐者紘
      唐好澐
      唐葉平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金鳳、趙麗間因本院106 年度竹北簡字
第6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74,2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37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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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