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9號
KMDV,107,司促,349,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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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債 務 人 江昀縢(原名江添廷、江冠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55,013元,及其中48,913元自民國93年8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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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