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7號
KMDV,107,司促,287,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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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冠婷
債 務 人 黃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冠婷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清智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216,018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
  息。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黃冠
  婷自民國106年12月0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75,16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清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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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