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蔣光華
債 務 人 陳才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參拾萬元,及自民
國10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