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3號
KMDV,106,訴,83,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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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魁(原名邱垂文)簡麗鳳間請求撤銷贈與
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提出
之民事起訴狀因尚無法核定,故原告先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今因保險公司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資料提出到院
,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82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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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