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號
LCDV,107,補,3,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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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梅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向被告連江縣南竿鄉公所請求債
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被告應依約履行分配店鋪一間,經本院命原告陳報上開店鋪之
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金額即為1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惟日後經本院審理如發現該交易價格高於12
0萬元時,就超過部分再由本院另為補費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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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