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15號
CCEV,107,潮補,15,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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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南雄
被   告 李思芬
當事人間請求訂立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分之1與原告訂立書面耕地租約,則其所受之利益為租賃契
約,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前段規定,耕地租佃期間,
不得少於6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6年租金之總額
計算之,原告主張1年之租金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元(9,000×6=54,0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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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