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140號
CCEV,107,潮補,140,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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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王開駿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所有之磚造平房坐落在被
告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67.11平方
公尺部分法定地上權存在。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
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就
被告之土地有法定地上權,則應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其表示租金應以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7.5
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9,815元【計算
式:130(106年1月土地公告地價)×67.11(平方公尺)×7.5%
×15=98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潮救字
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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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