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78號
CCEV,107,潮簡,7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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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被   告 余俊興
      余來達
      余美梅
      余美妙
      余美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
  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
  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
  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而公同共有物之
  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余俊興,請求全
  體被告分割被繼承人余德川之遺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被告余俊興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被告余俊興應繼分為1/5 ),而被繼承人余德川之遺產如
  附表一所示,有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7 年3 月5 日屏港
  地一字第10730162800 號函檢附之繼承資料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47-77 頁),故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
  1,648 元【計算式2,158,240 元×應繼分1/5 =431,64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
  裁判費2,430 元,尚應補繳2,310 元(計算式:4,740 -2,
  430 =2,310 ,即補正附表二所示編號1 )。
 ㈡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及
  「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有「余**」之記載,無從確定原告主
  張之具體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為此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
  二所示編號2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一:
┌─────────┬─────┬──────┬────┬───────────┐
│財產名稱     │面積   │107 年1 月 │權利範圍│核定價額(新臺幣)  │
│         │     │公告現值  │    │           │
│         │     │(新臺幣) │    │           │
├─────────┼─────┼──────┼────┼───────────┤
屏東縣南州鄉南糖段│101.13㎡ │7,000元   │全部  │707,910元       │
│1247地號土地   │     │      │    │           │
├─────────┼─────┼──────┼────┼───────────┤
屏東縣南州鄉南糖段│94.26㎡  │7,000元   │全部  │659,820元       │
│1248地號土地   │     │      │    │           │
├─────────┼─────┼──────┼────┼───────────┤
屏東縣南州鄉南糖段│2.89㎡  │7,000元   │全部  │20,230元       │
│1248-1地號土地  │     │      │    │           │
├─────────┼─────┼──────┼────┼───────────┤
屏東縣南州鄉南糖段│170.19㎡ │7,000元   │1/3   │397,110元       │
│1358地號土地   │     │      │    │           │
├─────────┼─────┼──────┼────┼───────────┤
屏東縣南州鄉南糖段│7.53㎡  │7,000元   │1/3   │17,570元       │
│1359地號土地   │     │      │    │           │
├─────────┼─────┴──────┼────┼───────────┤
屏東縣南州鄉溪洲村│            │全部  │348,500元       │
│勝德路39號    │            │    │           │
├─────────┼────────────┼────┼───────────┤
屏東縣南州鄉溪洲村│            │全部  │1,400元        │
│勝德路36號    │            │    │           │
├─────────┼────────────┼────┼───────────┤
屏東縣南州鄉溪洲村│            │全部  │5,700元        │
│勝德路38號    │            │    │           │
├─────────┴────────────┴────┼───────────┤
│總計                         │2,158,24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10元                         │
├──┼────────────────────────────────────┤
│2  │提出完整起訴狀(請細記載正確訴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並檢附繕本到院。  │
├──┼────────────────────────────────────┤
│3  │被告余俊興余來達余美梅余美妙余美靜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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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