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137號
CCEV,106,潮簡,137,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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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坤泉李坤昇間請求解除契約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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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