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坤泉、李坤昇間請求解除契約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