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111號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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