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祥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修繕費等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黃佔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700 元(附帶請
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8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