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834號
CDEV,106,橋補,834,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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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834號
原   告 李慶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宏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郭明宏王治豪
  潘薇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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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