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消費契約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457號
CDEV,106,橋簡,457,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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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57號
原   告 謝欣蓉
原   告 謝馨儀
被   告 范申樺即蓁媚莉美妍館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消費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
庭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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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