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6年度,997號
CDEV,106,橋小,997,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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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龔君安
      張芷瑄
被   告 李郡元即李慶亮即李顯亮即李森源
      黃靖淳即黃金華即黃湘柔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小字第99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1 日下午4 時在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葉育宏
  書 記 官 林禹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李郡元即李慶亮即李顯亮即李森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禹丞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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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