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 告 洪鵬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69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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