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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