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292號
TYEV,107,桃簡,29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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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金子宋來長、楊麗芬、宋雪如等人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 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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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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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土地及同段200 建號建物第│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
│ │一類登記謄本( 含異動所引│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 、被繼承人張玉之除戶戶│,因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
│ │清冊。原告並得持本裁定向│繼承人列為被告。原告於起訴狀所列│
│ │戶政事務所申請上開繼承人│之被告宋金子宋來長、楊麗芬、宋│
│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雪如,是否有欠缺,仍須前揭資料以│




│ │。 │供審認當事人及當事人是否適格,故│
│ │ │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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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