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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271號
TYEV,107,桃簡,271,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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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71號
原   告 詹益西
被   告 真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2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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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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