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81號
PCEV,107,板簡,81,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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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1號
原   告 簡寶彩
被   告 蘇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巷○○弄○○○○號頂樓六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6 樓(即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弄0000號頂樓6 樓,下稱系爭房屋),雙方 約定租期1 年,即自105 年11月17日起至106 年11月16日止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000 元,於每月17日給付,並 由被告自行負擔水、電、瓦斯費,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 系爭租約)為憑。按民法第450 條第1 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 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被告即應依系爭租約之 約定應將房屋返還予原告。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竟拒絕遷讓 ,並積欠自106 年6 月21日起至106 年9 月11日止之水、電 、瓦斯費共計6,530 元。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 給付原告6,530 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存證信 函1 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 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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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