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梁景欽
蔡萬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即葉許鳳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等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葉許鳳之全體繼承人,並未記載其等之姓名 及住所,致無法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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