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51號
PCEV,107,板簡,151,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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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汪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 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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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