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羅阿平
相 對 人 賴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鹿野鄉,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