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7年度,28號
PCEV,107,板小調,28,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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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宇仁
相 對 人 蘇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金錢借貸契約書第9 條附卷 可稽,今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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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