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78號
原 告 黃怡臻
被 告 李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中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23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原告遭詐騙而購買遊戲點數之侵 權行為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