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7年度,356號
PCEV,107,板司簡調,35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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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戴麗華
      李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另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相對人戴麗華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請求相 對人李華強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 地暨其上136 建號建物返還予相對人戴麗華,惟相對人住所 地分別位於新北市石門區、新北市三芝區,此有其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本件係因其他因不動產、登 記涉訟之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登 記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髙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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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