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804號
PCEV,106,板簡,280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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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8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之外,惟兩造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 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0萬元,還款期限5 年,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依原告指數利率加年利率4.5 %計付利息。被告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 106 年3 月15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雖原告迭經催討無效, 依上開契約約定,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被告自 應負給付責任。為此,爰依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



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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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