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9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歐素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政雄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