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複代理人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3日下午5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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