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979號
上 訴 人 天下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士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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