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田武穎
歐素琴
歐林莉茵
陳頌佳
李亞英
被 告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鴻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下午4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田武穎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伍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歐林莉茵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亞英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歐素琴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頌佳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田武穎、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歐林莉茵、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李亞英、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為原告歐素琴、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陳頌佳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田武穎新臺幣(下同)20783元。(二)被告 應給付原告歐林莉茵37000元。(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亞 英29750元。(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歐素琴40570元。(五)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頌佳8750元;嗣於民國(下同)106年11 月30日提出陳報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田武 穎47075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歐林莉茵423667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亞英154078元。(四)被告應給付原
告歐素琴82682元。(五)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頌佳22639元,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公司為民意調查之公司,原告田武穎、歐素琴、歐林 莉茵、李亞英、陳頌佳等五人皆在被告公司擔任電訪員一 職。
(二)被告公司,是於每月10日為薪資之發放日,並以第一銀行 為薪資轉帳之銀行;將薪資匯入員工之帳戶中。被告公司 近二年薪資的發放,偶有發生拖延遲發之情形;隨後數日 便會將薪資匯入員工帳戶中,但在106年3月起至106年4月 這二個月薪資有密集發生拖延發放的情形;然也是隨後幾 日後便將薪資匯入訪員的帳戶中,106年5月份訪員上班人 數不多約10多位,故薪資有準時入帳。
(三)被告公司,本應於106年7月10日當日發放訪員們【六月份 】的薪資,但!該日被告公司,卻未將薪資匯入至第一銀 行員工的帳戶中,也沒有說明交代薪資延遲發放的原因, 並於106年7月12日當日午班執行【內政部警政署】社會治 安滿意度專案時,下班前約10分鐘被告公司;以電腦打字 幕跑馬燈的方式告知該日,【晚班公司要消毒清潔晚班起 停班,請將個人的物品清理帶回,回去等候簡訊通知】, 被告公司,以此理由說詞要求該日到班的訪員全數下班離 開,沒有到班的訪員則以手機簡訊通知停班等候簡訊的通 知,該日!卻未針對薪資尚未發放的問題;對所有的訪員 有所說明!以這樣完全沒有預警且毫不尊重的方式,要所 有的訪員下班回家等候簡訊通知就此之後完全沒有任何的 回應。
(四)被告公司,自106年7月12日~迄今,負責人吳靜鴻先生、 總監林逸萱女士、電訪部經理陳慶宜女士公司內部高階主 管;迄今皆未主動針對欠薪之事與訪員們有所說明與聯繫 ,被告公司,惡意欠薪至今渺無音訊且人去樓空。(五)被告田武穎、歐素琴、歐林莉茵、李亞英、陳頌佳等五人 已於106年7月18日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申訴 之請求,並已於106年8月2日調解,但被告公司未出席調 解!而被告積欠原告田武穎47075元(含106年6月起至106 年7月12日之薪資20738元、已排定遭免除之薪資12500元 、資遣費13792元);被告積欠原告歐林莉茵423667元(
含106年6月起至106年7月12日之薪資37000元、已排定遭 免除之薪資15000元、資遣費423667元);被告積欠原告 李亞英154078元(含106年6月起至106年7月12日之薪資 29750元、已排定遭免除之薪資14300元、資遣費110028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歐素琴82682元(含106年6月起至106 年7月12日之薪資40570元、已排定遭免除之薪資19500元 、資遣費22612元);被告積欠原告陳頌佳22639元(含 106年6月起至106年7月12日之薪資8750元、已排定遭免除 之薪資0元、資遣費22639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等語。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回函、全國意向顧問 有限公司簡訊通知紀錄手機截圖、原告五人全國意向股問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薪資轉帳、原告五人全國意向股 問股份有限公司106/6&106/7月份薪資表單一冊等件影本各 乙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 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田武穎47075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歐林莉茵 423667元。(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亞英154078元。(四) 被告應給付原告歐素琴82682元。(五)被告應給付原告陳 頌佳2263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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