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30號
PCEM,107,板秩,30,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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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家銘
      高丹丹
      張郭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3月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215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銘高丹丹張郭羣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劉家銘高丹丹張郭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15日晚上23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三)行為:張郭羣徒手揮打高丹丹及抓劉家銘衣領;劉家銘徒 手將張郭羣壓制在地毆打張郭羣高丹丹以腳踹張郭羣, 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高丹丹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顏世昌於警訊之證詞及指認行為人紀錄表。 (三)診斷證明書2紙及現場監視器畫面8幀可佐。 (四)和解書乙紙可佐。
三、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劉家銘高丹丹張郭羣涉犯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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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